王福友
WANG Fu-you
摘要: 服务业主导产业模式标志社会进入追求生活质量阶段,民法应通过制度创新对此做出回应,以实现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我国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制度性解决。本文基于服务交易连通生产与消费环节的特点,提出了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并存同一交易下如何调整的新问题。服务接受者对服务业者存在严重的交易依赖,服务业者应坚持与商品交易不同的商业模式,即在坚持服务业内含的伦理约束下追逐营利。服务合同应在民法典编撰中实现有名化,重点通过规定服务业者义务的立法形式,维护服务接受者在服务交易中的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