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舜1,陈家宏2
DIAO Shun1, CHEN Jia-hong2
摘要: 商业标识与劳动结合后的权利归属与利益分享产生的冲突纠纷较为频繁,我国现有的保护路径主要倾向于片面地保护特定主体的权益,导致利益失衡;抑或是将商业标识产生的权益交由各方主体共有,不利于商业标识的后续流转。现行的法律规则未对此提供有效指引,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诸如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包装装潢案法律适用的困境。为了解决这些弊端,通过糅合式的立法模式,在财产法编中引入传统物权的添附规则是必要的,遵循当事人约定优先的任意性法律规范,应以“转换化测试标准”为主、“价值差异测试标准”为辅来判断其是否形成了商业标识的添附物,再根据贡献较大的一方取得商业标识的专有权,并弥补另一方相应的投入与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