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基于立法论立场讨论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与相对性的冲突与协调,在分析两种基础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归纳出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类型。相对性原则是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在立法上确立的最大理论障碍,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对相对性的有限突破。其对外效力与物权对外效力的区别非常明显,未及于权利人以外的所有人,限于约定的纯获利益的特定第三人。另外,由于“补偿关系”和“对价关系”概念本身存在的局限性,应将以上两概念分别修正为“合同关系”和“原因关系”。 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关系的类型取决于两种基础关系的类型,而不应仅仅取决于合同关系类型;其所形成的三方法律关系并非纯粹的合同关系,更非两个合同关系的简单相加,但仍属于债的关系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