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的P2P网贷备案登记制,其法律性质实际上是行政许可的一种形式,即P2P网贷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式备案登记”。这种变异源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避《行政许可法》对许可事项设定权的严格限制,以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利益的法制化倾向。异化的P2P网贷市场准入模式体现了膨胀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权力与控权服务的法治国家理念的激烈冲突,提高了信息获取成本,并对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造成实质性影响。为释放互联网金融市场活力并提高监管透明度,P2P网贷市场准入模式应转向以信息功能为导向的市场准入清单制,构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监管权力清单,从而增强市场开放的透明度并提高信息绩效,简化投资程序并明确金融监管的权力边界,实现P2P网贷市场准入的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