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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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誉权及其民法典的定位

肖楚钢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武汉 430073)
  • 收稿日期:2019-08-30 出版日期:2020-01-10
  • 作者简介:肖楚钢(1991-),男,湖南衡阳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 基金资助: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项目编号:18ZDA151。

  • Received:2019-08-30 Online:2020-01-10

摘要: 商誉权规范具有相当的时代价值与实践需求。商誉权的独特性表现在主体和客体的特殊性,商誉权的客体是商誉利益,包含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二者不是简单的正相关。立法机关应当准许商誉权发生限制性让与,意思自治原则要求商誉权的限制性让与具备足够的开放性。民商合一下的民法总则能够明确商誉权主体范围,涵括商事主体,实现民法典对商誉权主体的周延调整;人格权编应规定商誉权的权利内容,商誉权排他性权能以商誉维护权为典型,商誉权利用性权能主要包括商誉保有权、商誉调整权、商誉转让权、商誉继承权;商誉侵权通常应采过错责任原则,损害赔偿的统一救济规则应根据主体和客体的特殊属性,参考我国司法实务与国外判例的经验总结。

关键词: 商誉权, 民法典, 民法总则, 人格权编, 侵权责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