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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沁宁
FAN Qin-ning
摘要: 有限公司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的理论依据在于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缺陷、有效替代性解决措施的缺失以及诚信、公平公正原则的要求,司法介入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应当以控股股东权利滥用为前提,以尊重公司自治和商业判断为原则,旨在维持利益平衡。法释〔2017〕16号规定了低成本、有针对性的盈余分配请求权救济方式,肯定了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的可诉性,但也存在缺乏可操作性及举证责任不平衡等问题。因此,我国应当引入合理预期原则和信义义务作为判断股东滥用权利的标准,并增加平衡股东之间举证责任的条款,以使上述规定能真正发挥应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