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中对数据利用引发的竞争纠纷往往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一般条款)来解决,就一般条款的理解适用,主流的观点是围绕行为是否违背“商业道德”进行判断,然而,“商业道德”标准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对行为正当性的认定应回归行为本身,而利益衡量方法直接指向“竞争行为”,具体评价竞争行为对竞争利益产生的深层影响,利益衡量方法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行为规制模式的具体策略,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思维范式、制度理念高度契合。在利益衡量的具体实践路径上,引入比例原则作为评价工具,使数据利用正当性判断的边界跳出“模糊宽泛”的窠臼得以合理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