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①由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已相对完善,故学者们在论及国企信息公开问题时,往往限定在“非上市国有企业”。从现实出发,这种限定有利于集中力量解决主要问题,然而在理论上,上市国企依然是“国有企业”,除了基于“上市”特征应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外,也不可忽视因其“国有”性质而产生的信息公开事项。但鉴于上市公司信息在证券市场的特殊功能,除特别说明外,本文还是将非上市国企作为主要研究对象,上市国企信息公开问题将专文探讨。
②一般认为,信息披露与信息公开属于可替换的同义词,但若对比二者的使用语境,则会发现价值理念、基本原理、运行模式等方面的差异。故在涉及私主体信息公开时,笔者一般采用“信息披露”,在涉及公权主体时,采用“信息公开”。
③确切说来,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的委托代理可以分成三个层级:第一,从全民到国家的原始委托;第二,从国家到国有资产出资人的二级委托;第三,从出资人到国有资本实际经营者的三级委托。
④需要说明的是,即便在当前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之下,信息披露不充分依然是公司通病。重庆财信企业集团收购芝加哥证券交易所(Chicago Stock Exchange)受挫很大程度上即源于企业缺乏透明度。近年来,中资对美国资产(包括美国境内经营的国外企业)的收购均受到了美国监管机构的严密审查,除去政治因素,还有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披露信息难以识别中资企业和国家资本间的关系)。实际上,顺应国际贸易规则也是国企市场化改革的一个重要动因。参见Don Weinland,Hudson Lockett. SEC pushes back on Chinese-led takeover of Chicago Stock Exchange. Financial Times,Agust10,2017. https://www.ft.com/content/d4cfa8d8-7d87-11e7-9108-edda0bcbc928. Last visit on Agust13,2017.
⑤这五方面的公开来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2月颁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虽然主要针对行政机关,但也是官方推进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只不过在具体内涵上有所差异:按照作者的理解,决策公开主要指董事会和监事会决策,执行公开主要指对决议、预算及相关政策法规的执行,管理公开主要指向国企的运营过程,服务公开同国企的公共职能及社会责任相关,结果公开则主要体现为各类统计数据和报告。
⑥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受国务院办公厅委托,在《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评估报告》中即指出:“各省均不同程度地公开了国有企业信息,但由于公开标准不明确、不具体,各地公开尺度不一,总体公开质量不高”(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ov.cn/xinwen/2016-06/01/5078660/files/2c4db387885f4f29a7ac652892ccf155.pdf,2017年7月28日最后访问)。
⑦详见肖泽晟.论国家所有权与行政权的关系[J].中国法学,2016(6):93-107;瞿灵敏.如何理解 “国家所有”?——基于对宪法第 9、10 条为研究对象的文献评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5);张力.国家所有权遁入私法: 路径与实质[J].法学研究,2016(4):3-22;谢海定.国家所有的法律表达及其解释[J].中国法学,2016(2):86-104;李忠夏.宪法上的 “国家所有权”: 一场美丽的误会[J].清华法学,2015(4):63-84;程学阳.中国宪法上国家所有的规范含义[J].法学研究,2015(4):105-126;马俊驹.国家所有权的基本理论和立法结构探讨[J].中国法学,2011(4):89-102.
⑧这里侧重于义务方面,即没有超越市场规则的特权,而非以完全市场化的方式来看待和规制国有企业。
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有企业施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需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⑩虽然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国有企业,但一般都是政府的“私产”,而非像我国一样,体现出“全民所有”的社会主义性质。
11如瑞典就在其《政属公司外部财务报告指引》中强调:“由于这些公司(国有公司)属于人民,所以公开其信息、保证透明度是一项民主诉求”。
12如美国《信息自由法》的规制对象包括了农产品信用公司等政府名下的法人,在荷兰的《行政公开法》中,行政机关包含了公共企业。澳大利亚的《联邦信息自由法》也将机场公司、广播公司等纳入调整范围(详见朱芒.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如何信息公开[J].中国法学,2013(2):153-154)。但在上述国家,将何种国有企业纳入政府信息公开法案依然未形成一定之规,且其国有企业或企业性公共机构的复杂程度远低于我国。
1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公益类国企与此条关联最为密切,如若能够明确“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公共服务”等情形,即可直接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14关于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分类,国资委在《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当中,只提到了上市类国有企业和公益类国有企业,而未详细区分以上三类国有企业。
15《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16需要说明的是,在“信息共享”机制下,这并不意味着国资委获取的所有国有企业信息皆属于“政府信息”,国资委在制作信息时,可进行公共性判断,对不具有公共性的信息可以“退还”给相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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