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①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判决书。
②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来看,包装装潢是独立于商标之外的,如果不能证明包装装潢权由商标权人享有,就不可能存在返还的问题。参见佚名.“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法律问题研讨会”在京召开[J].知识产权,2012(9).
③1997年8月28日,羊城药业将“王老吉”商标转让给广药集团。
④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三终字第2号判决书。
⑤See Potter v. Mardre, 74 NC 36, 40(1876).
⑥See Strubbee v. The Trustees Cincitnati,78 Ky. 481, 490(1880).
⑦参见法国民法典第570条、第571条;参见日本民法典第246条、第248条;参见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814条、第816条;参见德国民法典第950条、第951条。
⑧分离式是指将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相分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1898年的德国民法典以及1898年的日本民法典为代表;纳入式是指知识产权全部纳入民法典之中,使其与物权、债权、人身权等平行,以俄罗斯民法典、荷兰民法典为代表;糅合式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物权,与普通物所有权进行糅合,使其与普通物权结合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以越南、蒙古民法典为代表;链接式以我国为代表。参见曹新明.知识产权与民法典连接模式之选择——以《知识产权法典》的编纂为视角[J].法商研究,2005(1).
⑨《民通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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