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贺立龙,朱方明,陈中伟.企业环境责任界定与测评:环境资源配置的视角[J].管理世界,2014(3):180-181.
[2]蔡守秋.论政府环境责任的缺陷与健全[J].河北法学,2008(3):17-25.
[3]张五常.中国的经济制度[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9:164-166.
[4]周雪光.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M].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7:99.
[5]罗纳德·H.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刘守英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175-184.
[6]汪仲启.“上海自贸区”:深化改革的重大战略举措[N].社会科学报,2013-09-26(001).
[7]杨力.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化[J].法学研究,2014(5):131-158.
[8]曾祥华.中国行政主体理论再评析[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01):14-23.
[9]刘萍.公司社会责任的重新界定[J].法学,2011(7):141-147.
[10]王贵友.从混沌到有序:协同学简介[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87:3.
[11]黄锡生,韩英夫.环评区域限批制度的双阶构造及其立法完善[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34(6):138-149.
[12]李干杰.“生态保护红线”——确保国家生态安全的生命线[J].求是,2014(2):44-46.
[13]杨朝霞.环境权的理论辨析[J].环境保护,2015(24):50-53.
[14]黄锡生.环境权民法表达的理论重塑[J].重庆大学法律评论,2018(1):117-135.
[15]郑少华,王慧.中国环境法治四十年:法律文本、法律实施与未来走向[J].法学,2018(11):17-29.
[16]赵万一,朱明月.公司环境责任担当与公益诉讼[J].重庆社会科学,2011(12):62-66.
[17]阳东辰.公共性控制:政府环境责任的省察与实现路径[J].现代法学,2011(2):72-81.
[18]梁甜甜.多元环境治理体系中政府和企业的主体定位及其功能[J].当代法学,2018(5):89-98.
[19]皮特·凯恩.法律与道德中的责任[M].罗李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49-55.
[20]王波,郜峰.雾霾环境责任立法创新研究[J].中国软科学,2015(3):1-8.
[21]董明.环境治理中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现实逻辑与推进路径[J].浙江社会科学,2019(3):60-73.
[22]徐祥民.环境质量目标主义:关于环境法直接规制目标的思考[J].中国法学,2015(6):116-135.
[23]徐祥民.论我国环境法中的总行为控制制度[J].法学,2015(12):29-38.
[24]王江.环境法“损害担责原则”的解读与反思[J].法学评论,2018(3):163-170.
[25]巩固.绿色发展与环境立法新思维[J].法学论坛,2018(6):20-31.
[26]巩固.检察公益“两诉”衔接机制探析[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8(5):27-34.
[27]胡炜.公私合作环境治理的法理透析[J].江西社会科学,2017(2):176-183.
[28]谢秋山,彭远春.政府、企业和公民:中国环境治理的责任困境[J].天府新论,2013(5):91-99.
|